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:
我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,如果還不起,那銀行把房子收走好了。我倆互不相欠。
想什麼呢?
銀行不要房子。它貸給你的是錢,收回來的也一定要是錢。
房子只是一個擔保你能正常履約的抵押物。
如果你賣房的錢完全覆蓋本息后還有剩余,那剩余的錢你拿走;如果賣房后的資金不能覆蓋,不夠的錢你要繼續還,直到還完為止。
如果到賣房那一步,你不光要還本金、利息、罰息、滯納金,還要給律師費、訴訟費、評估費、公告費。
從貸款逾期開始,銀行開始催收、發律師函、聘請律師提交法院立案、開庭、一審、二審、評估、公告、拍賣、過戶,這所有的時間,少則1年,多則數年,這段時間,計息是不停的。
而且,經過銀行法務審核過的合同,你100%是敗訴的。
咸魚翻身,最終反殺的電影橋段你想都不用想。
哪怕你說你不找銀行,故意找了外面的光頭金鏈大哥借高利貸。房產抵押,借200萬到手160萬,最后欠錢不還被打了一頓。
這種高利貸、砍頭息、暴力催收、黑社會集合為一身,那借的錢應該就不用還了吧?
告訴你,不可能。
大哥被嚴打,進去踩縫紉機,賠你醫藥費。這是他的事。
但你已經到手的160萬,以及國家最新規定的不超過4倍LPR的利息,還是要給大哥。這是你的事。
哪怕是大哥在里面挖煤,你欠他的錢也是要還的。不還?他可以起訴你。
一碼歸一碼,不能混為一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