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會嫁給一個35歲沒車沒房沒存款的男人。
但是,我不會嫁給一個35歲沒車沒房沒存款的男孩。
我想要孩子,我會自己生。
不需要給別人現成的35歲男孩當「媽」。
說真的,超過16歲別自稱男孩、女孩,都能承擔部分民事責任了。
那麼,都35歲還叫男孩,而不是男人的,該有多窩囊??
補充:
本回答只是為了論述,「男孩」和「男人」的區別,論述有擔當的重要性。
這是論述題,不是現實操作題。
至于真的選擇對象,有一定經濟基礎,是必須的!!
還有,怕是個有車有房的35歲「男孩」,也不要嫁!!
因為「男孩」屬于他爸媽,不屬于你!!
他是好兒子,卻不是個好老公,哪怕有車有房!!
沒主見、沒主心骨,夠你喝一壺了。
對,就是有車有房的35歲媽寶男不能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