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答
「知縣」和「縣令」有何不同?一字之差,兩者卻是天差地別
2024/05/05

引讀:對宋朝包拯有了解的人都知道,他于公元999年曾在天長縣擔任過縣令的職務。在此期間,他還破了幾樁大案。

不過另一位斷案高手海瑞,他在公元1562年的時候擔任過興國縣的知縣,他在任期內也同樣辦理了幾個案件。

那麼這里就有一個問題,包拯擔任過的縣令和海瑞擔任的知縣有何不同?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官職,還是職能相同,只不過叫法不同?

臨時官員

在中國最早的類書名作《北堂書鈔》中記載,縣令早在戰國初期就已經出現。在當時,縣令相當于縣一級的行政長官,和如今的縣長類似,但權限要比如今的縣長要大。

比如如今公安局才能處理的刑事案件,以及財務部門管理的田賦稅務等,都握在縣令一個人的手里。在這個過程中,許多縣令就會使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私,而這也是古代腐敗問題嚴重的根本。

在這種情況下,一旦縣令貪贓枉法,那麼一方百姓的生活可以用「水深火熱」來形容。所以史書記載縣令在地方上是一種「足使人破家滅門」的存在。

不過這里或許有人會大聲地反駁,郡縣制度明明是秦始皇推行的,戰國初期怎麼可能有縣令這個職務呢?這不是騙人嗎?

對于這一點要簡要地說明一下,縣制其實是起源于春秋時期的楚國,是當時的楚武王熊通發明并推行的一種制度,只不過當時制度不夠完善,因此到了戰國初期才增設縣令這個職務。

後來秦朝在此基礎上又發明了郡制,而到了秦始皇統一之后,因為郡縣制度可以很好地加強中央集權,被秦始皇推廣全國。

所以說,秦始皇是推廣者,并非發明者。就好像發明電燈泡的是亨利·戈培爾,而改良并推廣的才是愛迪生是一個道理。

至于和縣令有著一字之差的知縣,是從唐朝時開始出現。在當時如果某地縣令出現空缺且無人頂替的時候,朝廷就會派遣中央官員去代理縣令的職務。

換句話說,知縣只是臨時的,真正可以坐班的還是縣令。那麼從這一點來看,似乎知縣要比縣令小很多,那事實是否如此呢?

同時存在

如果唐朝一直掌管天下,那麼知縣確實要比縣令小,畢竟只是個代理官職,完成任務就要回到原來的崗位。

不過朝代在更迭,到了宋朝的時候,趙匡胤重文輕武,在牢牢掌握軍權的同時,對地方上的管控也提上了日程,于是他頻繁派遣心腹官員前往全國各地主政,擔任知縣。

也就是說在宋朝,知縣和縣令是同時存在的,而且因為知縣是皇帝的心腹大臣,因此要比知縣的職能高出許多。

最大的區別就是知縣可以自命下屬,發政令,司法與監察,地方軍權以及掌握地方財政等,都是知縣的職能范圍。

而縣令則僅有坐堂審案,征收錢糧,勸課農桑等職能。

可以看出,宋朝時的縣令已經形同虛設,完全被知縣所壓制。當然,品級自然也要比縣令要高。按照唐朝時期《職官典》的記載,唐朝時的縣令屬于正五品,和狄仁杰的正三品宰相僅僅相差4個級別。

而到了宋朝,縣令最小的才正九品,和之前的唐朝相差的不是一點半點。

而知縣一直比較穩定,最小的也要有正八品,怎麼都要比縣令高一品。

所以別看兩者之間僅差一個字,其實天差之別,完全不是一個級別。

不過到了明清時期,這種一個縣兩個長官的問題得到了解決。

朱元璋發現,知縣在職能方面要優于縣令,于是保留了知縣廢除了縣令,因此從明朝開始就沒有縣令這個官職。

所以如果我們在觀看明清時期的影視劇時,如果將縣太爺稱為縣令,那麼就是錯誤的叫法。

最后總結一下,縣令早于知縣出現,在宋朝是經過了一段時間的交織后,縣令被知縣替代。雖然後來知縣的品級只有七品,但相比之前的縣令,在職能方面有較大的提升。

參考資料:《史記》、《職官典》、《北堂書鈔》